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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账中的支付结算方式

来源:抚州恒企会计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16/8/26 18:08:21

(一)报账事项结算方式问题

一直以来,报账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现金结算,一种是转账结算。因为在此之前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很少有银行卡,网上转账交易也不盛行,大家对转账结算的理解就很简单,就是将款项转到发生经济往来的对方收款单位账户。对于超过结算起点的报账事项,若经济往来的收款方不是个人,自然是由会计通过银行转账给收款单位,会计和报账人员理解上均没有分歧,会计处理转账业务时一般都会很顺利。

然而,随着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的兴起,情况有了新的变化,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不再纯粹是单位对单位,有时往往由经办人自己刷卡(主要是信用卡或贷记卡),或通过网上支付给对方单位,到财务部门报账时,以个人已支付款项为由,要求会计将报账款支付给经办人员。这时就产生了四个问题:①是否确已通过银行卡或网上转账支付;②转入收款方是否确实为开具发票单位;③经办人自己付款是否妥当;④会计应如何处理。

(二)长沙会计实操培训之分析和解决办法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我们可以看出,在付款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有经济往来的开户单位,权利主体的权利由义务主体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法规许可情况下可用现金支付)来实现,换句话说,就是由付款单位被授权人—— 一般指主管会计,通过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给收款人(权利主体)进行转账。

上述事例中,法定(权利)主体应该是发生了经济往来的双方单位,常规处理是由付款单位会计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给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但经办人在办理业务时,自行付款结算。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变,付款义务人没有变,但实际付款人变了,变成了个人,付款账户也变了,变成了个人账户。

如果经办人事先没有和单位达成可以先行从自己账户付款的协议,即可以在付款后与单位协商一致,由单位认可这种行为。那么,报账时会计应着重审核付款事项是否属实, 应该要求经办人提供付款的凭证,如银行卡对账单或刷卡回单或网上银行付款记录,或付款账户对账单。同时,应严格审核收款人是否正确,注意报账人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上收款人的名称,有无将应付给收款单位的款项支付给了对方声称的经办人或负责人的账户。在确已按收款单位转账付款的情况下,方可将报销款转入报账方经办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中。

这种新型付款方式不建议多用,特别是当涉及金额较大时较好不要采用,以免被坏人利人钻了空子。在单位银行存款并不短缺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理由去改变实际付款人和付款账户。可以采取单位公务卡付款的形式,这样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好,既减少了现金的使用,又符合法规规定,并能理顺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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